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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晓灵:“新常态”下如何继续推进中国金融改革

日期:2015-06-09       来源:

文/吴晓灵(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、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) 
 
    中国经济进入“新常态”。如何在“新常态”下继续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,理顺体制与机制之间的关系,实现无缝对接,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,进而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,对中国的金融业至关重要,也关系到“新常态”下中国经济能否成功实现转型和腾飞。
 
    就“新常态”下的金融改革与监管,笔者提出以下三点看法,供金融监管者和从业者参考。
 
    第一,在“新常态”下,金融应该而且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。
 
    金融如何在“新常态”下发挥更大的作用,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,那就是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,而要做到这一点,必须放松管制,改善监管,在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守住监管红线的同时,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,但与此同时,也要密切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。
 
    中国“融资贵”的问题非常明显,这与刚性兑付不无关系。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金融产品的法律性质和责任,打破刚性兑付。
 
    导致“融资贵”的另一个原因是存在“监管套利”。具有同样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却无法用同样的规则实现监管,金融产品纷繁复杂,许多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监管,往往借助多个“通道”,每借用一次“通道”,就要多缴纳一次“通道费”,从而导致融资成本的抬升。
 
   “融资贵”还有一个原因,就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里没有“证券”的明确定义,无法使资产的流动性顺利释放出来。在很多资产无法释放出流动性的情况下,财富无法得以创造。目前,新的《证券法》正在修订当中,如果“证券”的范围能够顺利得以扩展,更多的实物资产可以实现证券化,那么,财富效应就可以显现。
 
    目前,中国金融业的服务面还受到各种限制,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,使得原来无法被传统金融覆盖的地方,也可以获得金融服务。所以,我们需要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。虽然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,但却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渠道,这对中国的金融改革来说,是一大进步。
 
    第二,借鉴国际经验,完善监管体制。
 
    目前,中国的监管理念和体制存在诸多问题,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的金融管制和金融压抑。
 
   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,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在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之后,适时地对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,并对监管体制做出了调整,主要有三个特点:
 
    首先是普遍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,对消费者的保护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(其他两大支柱分别是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)。
 
    其次是,在金融危机之前微观金融监管的目标局限在单一的金融机构监管,在金融危机之后则过渡到了双峰监管,即机构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。
 
    再次则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,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得以加强,各国央行在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能得以强化,微观审慎监管和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职能逐渐向央行集中。
 
    至此,全球金融监管当局达成了一个共识,即金融稳定的职能集中在央行。这里又存在一个逻辑链条,即央行既然承担了金融稳定的职能,那么,央行就不得不及时、准确地获得各类金融机构的关键信息,基于此,微观审慎监管的职能也逐步向央行集中。
 
    而在中国,金融综合经营目前已经成为趋势,这种市场化的行为日渐与分业监管的体制显得格格不入,在这种情况下,机构风险监管和产品功能监管相结合将逐渐成为趋势。对机构的市场准入、市场退出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属于机构监管的范畴,对某个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产品的监管则属于功能监管的范畴。国内目前的牌照管理属于功能监管,对大类的业务特别是银、证、保、信的核心业务,实行法人牌照管理;而对其他的附属业务,实行单项业务牌照管理,这也是一个探讨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一种方式。
 
    中国的金融机构日渐综合化,出现了许多金融控股平台,银行、证券、保险、基金公司的牌照齐全。在这种形势下,金融监管如何顺应潮流,妥善处理机构监管、功能监管、牌照管理的关系,需要我们不断实践,不断改进。
 
    第三,用法制思维推进金融体制改革。
 
    金融相关法律的制订和修订要加紧进行,与时俱进。在法律的制订和修订方面,我们有过教训。比如在十一届人大修订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时,就遇到了诸多问题,如“证券”的定义没有拓展,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没有得到解决等等,此次修订《证券法》,同样面临这两个难题。再比如现在,银行、证券、保险、信托各个金融子行业都在做财富管理,但是,标准不一,亟须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。
 
    按照《证券法》的修订程序,在一审之后需要向全社会征求意见,因此,希望社会各界发挥积极性,群策群力,为《证券法》的修订献计献策,这样也可以把各方诉求反映到新的《证券法》当中。同时,也希望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们出于公心,从推动中国金融改革的角度出发,认真参与此番《证券法》的修订工作。
 
    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如何对其运用,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够在金融业中树立起至高无上的权威,才能够获得金融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敬畏和尊重。因此,我们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,同时,也要以认真的态度促进法律的不断完善。只有这样,我们的法律才会不断完善。 

 

 

   【来源 :《中国证券报》